(2015)金民初字第01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军辉诉被告陕西省太白林业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辉,陕西省太白林业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01821号原告王军辉,男,汉族,生于1968年6月11日,住太白县咀头镇新速路89号院。被告陕西省太白林业局,住所地太白县南大街19号。法定代表人王慧福,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辉诉被告陕西省太白林业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日2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军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军辉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柳杨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