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4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江妮娟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徐锐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4298号原告江妮娟。委托代理人季娴,上海富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锐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负责人张家庆。委托代理人邱加化,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薛娟,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妮娟诉被告徐锐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万巧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妮娟委托代理人季娴、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薛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锐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妮娟诉称,2013年12月4日8时26分许,被告徐锐斌驾驶牌号为沪L5XX**小型客车在本市宁城路、民京路处,与骑行电动自行车的原告相撞,致使原告车损人伤。经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原告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徐锐斌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人民保险公司系被告徐锐斌事故车辆交强险和500,000元(且不计免赔)限额第三者责任险投保单位。事发后,原告被送至长海医院治疗,诊断为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2014年4月22日,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构成XXX伤残,给予休息期5个月,营养期3个月,护理期3个月。因原、被告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成,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人民币6602.90元(以下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营养费2400元、护理费3240元、误工费12,000元、残疾赔偿金95,4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500元、衣物损失费500元、车辆维修费1800元、鉴定费2000元、律师费3000元,要求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40%,超出部分由被告徐锐斌赔偿40%,律师费由被告徐锐斌全额承担。被告徐锐斌辩称,原告损失应由被告人民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不予赔偿部分,其亦不同意赔偿。事发后,其预付原告2000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被告人民保险公司辩称,对原告所述事发经过、责任认定无异议,被告徐锐斌事故车辆确在其公司投保交强险及500,000元(且不计免赔)限额第三者责任险,同意在保险限额内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原告主张的车辆损失费无异议。原告2014年4月25日所花的医疗费230.40元系伤残鉴定后发生,不予认可。营养费同意按每天30元计算60天。护理费同意按每天40元计算60天。误工费同意按每月2020元计算4个月。原告主张残疾赔偿金,应提供户口簿,若确系非农户籍,则认可95,4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认可2000元。交通费认可300元。衣物损失费认可200元。首次鉴定费2000元应由原告承担,重新鉴定费2630元同意由保险公司承担。律师费不属保险理赔范围,不予赔付。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4日8时26分许,被告徐锐斌驾驶牌号为沪L5XX**小型客车在本市宁城路、民京路处,与骑行电动自行车的原告相撞,致使原告受伤,并车辆受损。经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原告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徐锐斌负次要责任。被告人民保险公司系被告徐锐斌事故车辆交强险和500,000元(且不计免赔)限额第三者责任险投保单位。事发后,原告被送至长海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为治伤,原告花去医疗费6602.90元。被告徐锐斌已预付原告2000元。事发后,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委托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伤残等级及休息、营养、护理期限进行鉴定,结论为: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致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目前遗留左上肢功能障碍构成XXX伤残;伤后可予以休息150天,营养90天,护理90天。鉴定费2000元由原告预交。本纠纷诉前调解时,经被告人民保险公司申请,本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伤残等级及休息、营养、护理期限进行重新鉴定,结论为:原告左上肢交通伤,后遗左上肢功能障碍已构成XXX伤残;其本次损伤后休息120日,护理60日,营养60日。鉴定费2630元由被告人民保险公司预交。另查,1、原告为本市非农户口居民;2、为本案诉讼,原告聘请律师代理,支付代理费3000元。审理中,原告为主张误工费,提供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原告与上海巴士一汽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上海巴士一汽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出具的误工证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工资存折各一份。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由此所造成的各项费用。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系一起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经交警队认定,原告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徐锐斌负次要责任,被告人民保险公司系被告徐锐斌事故车辆交强险及500,000元(且不计免赔)限额的第三者责任险投保单位,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40%赔付责任,所余部分由被告徐锐斌承担40%赔偿责任。因本案涉及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赔付,故被告徐锐斌要求事发后其预付原告的钱款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本院予以准许。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对原告主张的车辆维修费无异议,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医疗费凭据确认为6602.90元。事发后,被告徐锐斌已预付原告2000元。营养费按每天30元计算60天。根据相关护理费赔偿标准及伤后原告需护理期限,原告主张护理费324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提供的误工费证据,可以证明事发时,原告系上海巴士一汽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员工,从原告银行存折反映,事发前6个月,原告月平均工资为2864元,事发后4个月原告工资停发,故原告误工费按每月2864元计算4个月。原告为本市非农户口居民,根据伤残等级及相关赔偿标准,原告主张残疾赔偿金95,420元,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原告伤情及事故责任,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确定为2000元。根据事发后原告就医及处理事故等实际需要,原告交通费确定为400元。原告衣物损失费酌情确定为200元。至于首次鉴定费2000元是否应由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理赔范围承担相应赔付责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审理中,被告人民保险公司未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以证明其与被保险人明确约定其不负责鉴定费赔偿。本院认为,交通事故案件中,鉴定费系为查明原告伤残等级情况和赔偿标准所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应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理赔范围。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同意承担重新鉴定费2630元,本院予以准许。事发后,因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通过诉讼解决,聘请律师代理诉讼,并无不当,被告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本案根据诉讼标的及事故责任,原告主张律师费确定为2000元。本院依法向被告徐锐斌送达起诉状副本等相关材料及开庭传票,被告徐锐斌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进行缺席判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江妮娟医疗费人民币6602.90元、营养费人民币1800元、护理费人民币724元、误工费人民币11,456元、交通费人民币40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95,4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000元、衣物损失费人民币200元、车辆维修费人民币1800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原告江妮娟护理费人民币1006.40元、鉴定费人民币800元;三、被告徐锐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妮娟律师费人民币2000元(已履行)。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74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72元,由被告徐锐斌负担。本案重新鉴定费263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万巧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 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