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3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李海燕诉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燕,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3477号申请执行人李海燕,女。被执行人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会生,执行董事。李海燕诉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初字第14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协议约定:一、被告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之前协助原告李海燕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的房屋办理到原告名下并返还房屋维修基金人民币4183元;二、如因迟延交纳房屋维修基金被房管部门收取的滞纳金由被告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在原告垫付后由被告在30日内返还原告;三、原告李海燕自愿放弃双方买卖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四、案件受理费507元,减半收取253.5元,原告自愿负担。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的房屋过户至原告李海燕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安永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军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