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刑执字第03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刘芸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芸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执字第03715号罪犯刘芸,女,197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盐亭县人。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8日作出(2010)资法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以犯组织卖淫罪,判处罪犯刘芸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刑期自2009年5月5日至2019年11月4日止。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0日作出(2010)郴刑一终字第159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4日作出(2014)长中刑执字第0037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12月4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8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并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开庭审理,了解到罪犯刘芸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做为勤杂犯,能协助警察搞好内务卫生,在行为规范方面在新犯中起到较好的带头作用。原判罚金二十五万,已交纳十五万。现累计考核分105.2分。上述事实,有该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芸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其刑期过半,出狱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二条、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芸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7年12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 显 雄审判员 龙 新 国审判员 黄仲奇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 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