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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康执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平县支行与崔晓东、洪月、孙洪岩、张秀艳、康凯、胥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平县支行,崔晓东,洪月,孙洪岩,张秀艳,康凯,胥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康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康执字第59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平县支行,住所地康平县。负责人:周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长立,该行职员。被执行人:崔晓东,男,198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康平县。被执行人:洪月(崔晓东妻子),女,198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康平县。被执行人:孙洪岩,男,198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康平县。被执行人:张秀艳(孙洪岩妻子),女,1979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康平县。被执行人:康凯,男,1988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康平县。被执行人:胥飞(康凯妻子),女,1990年5月2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址康平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平县支行与崔晓东、洪月、孙洪岩、张秀艳、康凯、胥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康平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康民初字第8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国祚审判员  范 斌审判员  张孝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罗 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