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阳执字第00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刘清华与邓飞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执字第00226号申请执行人刘清华,196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邓飞,1993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刘清华与被执行人邓飞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4)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13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邓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邓飞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邓飞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邓飞的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65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言厚审判员 贺兴涛审判员 段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 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