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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鹤法执字第158号附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杨XX申请杨XX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鹤法执字第158号附01号申请人杨XX(申请人),男,白族,云南省鹤庆县人,农民,住鹤庆县。被执行人杨XX(被执行人),男,白族,云南省鹤庆县人,农民,住鹤庆县。申请人杨XX(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杨XX(被执行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经鹤庆县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5)鹤民一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由被告杨XX(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拆除原告西房出檐滴水范围内的所有建筑。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到现场勘查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于2015年7月7日自行拆除了申请人西房出檐滴水范围内南北两端的矮墙及简易厕所。经做工作,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8月份对其他争议部分自行达成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鹤庆县人民法院(2014)鹤民一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的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子发审判员  王作仁审判员  段加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国成勇第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