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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鸦陈信用社与吴某某、田某某、田资、王曙跃、吴来宾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鸦陈信用社,吴某某,田某某,田资,王曙跃,吴来宾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少初字第115号原告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鸦陈信用社。负责人阎秀霞,该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郝悦帆,该信用社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金岭,该信用社客户经理。被告吴某某,女,1988年7月2日生,汉族。被告田某某,女,2014年12月21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吴某某,女,1988年7月2日生,汉族,系田某某之母。被告田资,男,1987年6月27日生,汉族。被告王曙跃,男,1980年10月1日生,汉族。被告吴来宾,男,1966年4月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闫正,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鸦陈信用社诉被告吴某某、田某某、田资、王曙跃、吴来宾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鸦陈信用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鸦陈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楚云鹤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