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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艳与绿地集团连云港东部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艳,绿地集团连云港东部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454号原告陈艳。委托代理人张华,江苏同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绿地集团连云港东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新东方大道109号。法定代表人许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梦林,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陈明华,该公司办公室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艳诉被告绿地集团连云港东部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艳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44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国栋审 判 员  杨洪琛人民陪审员  刘素芹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孙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