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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6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曾金枝与嘉定区华亭镇联三村民委员会、甘六八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6163号原告曾金枝。委托代理人刘洪,上海兰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六八。被告嘉定区华亭镇联三村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曾金枝诉被告甘六八、嘉定区华亭镇联三村民委员会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曾金枝撤诉处理。审判员 邹 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陈培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