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6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曾金枝与嘉定区华亭镇联三村民委员会、甘六八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6163号原告曾金枝。委托代理人刘洪,上海兰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六八。被告嘉定区华亭镇联三村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曾金枝诉被告甘六八、嘉定区华亭镇联三村民委员会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曾金枝撤诉处理。审判员 邹 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陈培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