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商初字第1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蒋国强与王志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国强,王志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商初字第1083号原告蒋国强。被告王志兵。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国强与被告王志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国强以双方已就还款事宜协商一致为由,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志兵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蒋国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志兵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国强撤回对被告王志兵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9元,减半收取计110元,由原告蒋国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志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陈思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