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赵清磊、张杰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清磊,张杰,宋元民,山东义德热电燃料有限公司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55号原告赵清磊。委托代理人王萍,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杰。被告宋元民。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伟,山东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山东义德热电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朱刘街办山水路(山水集团公司西邻)。法定代表人周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娜娜,山东昌明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清磊与被告张杰、宋元民、第三人山东义德燃料有限公司(简称义德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清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清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胡俊峰审判员 胡永胜审判员 张俊光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秦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