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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商)初字第14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北京普瑞斯玛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与蓝德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普瑞斯玛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蓝德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14296号原告北京普瑞斯玛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湾镇光华路东侧(北京市正华铜业有限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罗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合林,男,1965年10月24日出生。被告蓝德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19号4号楼7层18号。法定代表人施军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孔令昌。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普瑞斯玛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技术公司)与被告蓝德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技术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技术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普瑞斯玛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六十七元,由原告北京普瑞斯玛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余款一千三百四十二元,退还原告北京普瑞斯玛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代理审判员 刘 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王佳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