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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井研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谭仲华申请执行谢卫东、段勇、卞泽华水污染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仲华,谢卫东,段勇,卞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井研执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谭仲华,男,1965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学梅,井研县马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谢卫东,男,197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段勇,男,197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卞泽华,女,197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谭仲华依据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3)井研民初字第77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谢卫东、段勇、卞泽华水污染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谢卫东给付了谭仲华损失人民币8000元、段勇、卞泽华给付了谭仲华损失人民币11500.00元,其余赔偿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谭仲华表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费人民币215.00元,由谢卫东负担110.00,段勇、卞泽华负担10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3)井研民初字第778号民事判决书已自动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崇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小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