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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昂执字第1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傅春山与昂昂溪区稻田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昂执字第177-2号申请执行人傅春山,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23020519XXXXXXXXX,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新兴街道东兴委X组。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榆树屯镇稻田朝鲜族村村民委员会,所在地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榆树屯镇稻田朝鲜族村。法定代表人陈宝国,职务村主任。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4)昂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4)昂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景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 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