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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密民初字第9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原告马廷书诉被告董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廷书,董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密民初字第993号原告马廷书,男。被告董财,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廷书诉被告董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马廷书提供不出董财的准确身份信息及送达地址,属被告不明确的情形,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廷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20.00元,全额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马玉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盖 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