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民初字第9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原告马廷书诉被告董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廷书,董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密民初字第993号原告马廷书,男。被告董财,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廷书诉被告董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马廷书提供不出董财的准确身份信息及送达地址,属被告不明确的情形,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廷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20.00元,全额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马玉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盖 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