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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冠执字5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关于张金珠申请执行杜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珠,杜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冠执字551-2号申请执行人张金珠,女。被执行人杜春,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5月26日作出的(2015)鸡冠商初字第26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杜春在某银行xxx账号内银行存款266439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贺鹏程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宋金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