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四(商)初字第3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支行与郁平、钟祖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支行,郁平,钟祖全,周兰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四(商)初字第393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负责人支佐,行长。委托代理人陈五云,上海市天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傅佳俊,上海市天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郁平,女,198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被告钟祖全,男,194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被告周兰娣,女,195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锦秋路699弄一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支行诉被告郁平、被告钟祖全、被告周兰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同月31日申请财产保全,本院裁定冻结被告郁平、被告钟祖全、被告周兰娣银行存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467,000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上述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该裁定已执行。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郁平支付截至2015年6月24日的应付利息8,342.86元,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后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支行撤回对被告郁平、被告钟祖全、被告周兰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保全费人民币2,85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蒋卫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