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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城执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闫红娟与嘉峪关市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红娟,嘉峪关市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城执字第686号申请执行人闫红娟。被执行人嘉峪关市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庭源。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嘉民一终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违约金35718元、诉讼费1260元、承担执行费454元,合计37432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5年8月25日给付申请执行人9546元,2015年8月27日交执行费454元,余款于2015年9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如被执行人按时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放弃债务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嘉民一终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刘 强审判员 张建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学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