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市法民终字第1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深圳市蛇口招商港湾工程公司与刘洪江、郭如初等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蛇口招商港湾工程有限公司,刘洪江,郭如初,郭如善,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市法民终字第16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蛇口招商港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丁广标,系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洪江,男,汉族,1982年10月27日出生,贵州省息烽县人,住息烽县永靖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如初,男,回族,1972年10月11日出生,福建省福鼎市人,住福建省福鼎市贯岭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如善,男,回族,1976年2月16日出生,福建省福鼎市人,住福建省福鼎市贯岭镇。原审被告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梁卓仁,系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深圳市蛇口招商港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洪江、郭如初、郭如善及原审被告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遵义县人民法院(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2857号民事判决,以邮寄方式向遵义县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后逾期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并书面表示撤回上诉,主动履行原审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深圳市蛇口招商港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莉审 判 员 张洁代理审判员 张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田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