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民三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赵庆俊与衣伟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庆俊,衣伟军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三初字第368号原告:赵庆俊。委托代理人:张海昌,烟台牟平宁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衣伟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庆俊诉被告衣伟军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庆俊撤回对被告衣伟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交纳。代理审判员 姜培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宋春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