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初字第4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原告周淑红诉与被告福建万泽装饰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淑红,福建万泽装饰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541号原告周淑红,女,196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代理人庄智强,福建泉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万泽装饰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法定代表人邱旭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伟文,福建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淑红诉与被告福建万泽装饰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周淑红于2015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要补充相关证据,待补充后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淑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周淑红负担。审 判 长  谢梓东代理审判员  庄慧虹人民陪审员  张建设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林应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