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7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喻开俊、杨利蓉、喻开基与成都金七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金七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成都金牛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市金牛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开俊,杨利蓉,喻开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7021号原告喻开俊,女,汉族,1971年12月29日生,住址:成都市新都区。原告杨利蓉,女,汉族,1970年11月7日生,住址:成都市新都区。原告喻开基,男,汉族,1968年11月22日生,住址:成都市新都区。委托代理人谭建国、何成顺,四川金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喻开俊、杨利蓉、喻开基与被告成都金七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金七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金牛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市金牛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喻开俊、杨利蓉、喻开基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故本案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喻开俊、杨利蓉、喻开基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林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杨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