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2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国亮、池跃国、寇立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国亮,池跃国,寇立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166号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东丰县。法定代表人王立鹏,系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洋。被告徐国亮,住东丰县。被告池跃国,住东丰县。被告寇立华,住东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徐国亮、池跃国、寇立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388元(原告已垫付),于本裁定生效后予以全部退回。审判员 赵秀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董书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