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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2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国亮、池跃国、寇立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国亮,池跃国,寇立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166号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东丰县。法定代表人王立鹏,系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洋。被告徐国亮,住东丰县。被告池跃国,住东丰县。被告寇立华,住东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徐国亮、池跃国、寇立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388元(原告已垫付),于本裁定生效后予以全部退回。审判员  赵秀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董书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