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七民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郭霞与被告陈宏雷、李恒奇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霞,陈宏雷,李恒奇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七民初字第535号原告郭霞,女,汉族。被告陈宏雷,男,汉族。被告李恒奇,男,汉族。原告郭霞与被告陈宏雷、李恒奇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郭霞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胡进锋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霞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霞撤回起诉。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郭霞承担。审判员 胡进锋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吴志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