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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七民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郭霞与被告陈宏雷、李恒奇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霞,陈宏雷,李恒奇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七民初字第535号原告郭霞,女,汉族。被告陈宏雷,男,汉族。被告李恒奇,男,汉族。原告郭霞与被告陈宏雷、李恒奇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郭霞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胡进锋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霞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霞撤回起诉。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郭霞承担。审判员  胡进锋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吴志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