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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渡法民初字第02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天齐,唐成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成芬,胡天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2429号原告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下石门618号2幢4-11,组织机构代码77489680-8。法定代表人郭履珍,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梁琪,重庆宏声昌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许勤,重庆宏声昌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唐成芬,女,汉族。被告胡天齐,男,汉族。原告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物业”)诉被告唐成芬、胡天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毅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8月21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海物业的委托代理人梁琪,被告唐成芬、胡天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东海物业诉称,原告系大渡口区东海阿特豪斯小区物业服务商,被告系该小区8栋30楼3号房屋业主。自2013年9月至2015年5月,被告未向原告缴纳物业服务费及公摊水电费。现原告起诉并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9月至2015年5月的物业服务费3606.12元、公摊水电费210元,共计3816.12元;2、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3654.75元;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唐成芬辩称,对未支付原告自2013年9月1日起至2015年5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3606.12元及公摊水电费210元的事实无异议。但未支付费用的原因是原告入住时发现房屋质量存在问题,物业公司承诺进行整改但一直未付诸行动。另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也未达到约定标准,不同意支付违约金。被告胡天齐答辩意见同上。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原告与重庆普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向东海阿特豪斯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小区业主应于每月15日前缴纳当月物业服务费及其他费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到期后,因该小区一直未聘请新的物业服务商,原告一直继续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系该小区8栋30楼3号房屋业主,自2013年9月至2015年5月,被告未向原告缴纳物业服务费及公摊水电费。经原告进行书面催缴后,被告仍未缴纳。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大渡口区八桥镇双林社区证明、公证书等证据在卷为凭,均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物业服务费。被告的房屋质量问题并不在物业服务的范围之内,被告称原告承诺解决该问题也未能举示证据证明,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3606.12元及公摊水电费21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请求的违约金,本院认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本院依法予以减低。根据原告的实际损失,本院认为违约金应自被告应付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当月欠费总额为基数,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违约金。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唐成芬、胡天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9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3606.12元,公摊水电费210元,共计3816.12元;二、唐成芬、胡天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当月欠费总额为基数,自应缴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率的1.3倍向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三、驳回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唐成芬、胡天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唐成芬、胡天齐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付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周 毅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朱羽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