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王德艳与孙孝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德艳,孙孝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保字第103号申请人:王德艳,男,196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申请人:孙孝刚,男,1993年6月20日出生,住吉林省梅河口市。申请人王德艳因与被申请人孙孝刚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孙孝刚所有的车牌号为吉EP57**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保全金额3万元,申请人王德艳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孙孝刚所有的车牌号为吉EP57**号小型轿车。扣押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姜珍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崔 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