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执字第2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崔小红申请执行郝凌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小红,郝凌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2393号申请执行人崔小红,女,汉族,34岁。被执行人郝凌云,男,汉族,45岁。申请执行人崔小红与被执行人郝凌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3)东执字第239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郝凌云所有的商业房产一处,现因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查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郝凌云所有的商业房产一处。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元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赵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