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字第01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郑顺祥与江苏泰宇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顺祥,江苏泰宇矿业有限公司,隗智仲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1703号原告:郑顺祥,男,汉族,1970年5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童亭矿工人一村**栋***号。身份证号3406041970********。委托代理人:陈学振,涡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泰宇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横梁镇横梁村。法定代表人:岳在矿,公司总经理。被告:隗智仲,男,汉族,1969年2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号万达广场**幢****室。身份证号:340404196902050895.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桑宾,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郑顺祥诉被告江苏泰宇矿业有限公司、隗智仲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泰宇矿业有限公司、隗智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其处分权的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顺祥撤回对被告江苏泰宇矿业有限公司、隗智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795元,减半收取3897.5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刘志刚审 判 员 张效东人民陪审员 李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张鹏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