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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9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刘新民,刘莉等与被告张良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民,刘莉,刘江涛,刘海涛,张良安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9368号原告刘新民,男,193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刘莉,系原告刘新民之女,女,196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刘莉,女,196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刘江涛,男,196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刘海涛,男,196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张良安,男,196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新民、刘莉、刘江涛、刘海涛与被告张良安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新民、刘莉、刘江涛、刘海涛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新民、刘莉、刘江涛、刘海涛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一种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新民、刘莉、刘江涛、刘海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90元,减半收取2795元。由原告刘新民、刘莉、刘江涛、刘海涛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宏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周元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