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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开民初字第00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9

案件名称

苏州永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开民初字第00799号原告苏州永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暨阳中路58号。委托代理人陆爱平。被告李进成,男。原告苏州永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进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永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蒋文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