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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民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穆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民初字第397号原告穆某某,女,汉族。被告任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原告穆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穆某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穆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刘丑小审 判 员  李婷懿人民陪审员  穆艳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李彩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