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民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穆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民初字第397号原告穆某某,女,汉族。被告任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原告穆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穆某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穆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刘丑小审 判 员 李婷懿人民陪审员 穆艳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李彩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