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执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陆卫庆、金利珍、苏州常友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陆卫庆,金利珍,苏州常友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执字第001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珠江路176号。负责人熊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陆卫庆。被执行人金利珍。被执行人苏州常友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招商北路8号(天虹服装城)A2701。法定代表人程伟达。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陆卫庆、金利珍、苏州常友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3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判:一、陆卫庆、金利珍归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及计算至2013年11月27日的利息(含逾期利息、罚息、复利)人民币298269.4元,并支付自2013年11月2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按照《个人综合授信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含逾期利息、罚息、复利)。二、陆卫庆、金利珍支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律师费115000元。上述第一、二项款项由陆卫庆、金利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三、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有权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苏州常友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抵押的常熟世茂·世纪中心-搜秀活力城2幢2038、2039、2040、2041、2042、2043、2044、2045、2046、2211、2215、2217、2251房屋所得价款在最高额人民币5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务。四、苏州常友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对陆卫庆、金利珍在本案中的债务在最高额人民币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903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54903元,由陆卫庆、金利珍负担,苏州常友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01月0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较大额的银行存款;对苏州常友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常熟市世茂·世纪中心-搜秀活力城2幢2038-2046、2211、2215、2217、2251房屋等财产进行了评估{详见苏信谊行评字(2015)第0520-D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正在拍卖、变卖之中;且被执行人负债较多,本院有多件案件在执行;现尚未执行到位计人民币5468172.40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方便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熟商初第03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钱俊华审判员 王 宇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一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