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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宁民初字第1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中宁县南街商会与窦雄亮、尤天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宁县南街商会,窦雄亮,尤天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宁民初字第1700号原告中宁县南街商会,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新南街。法定代表人郭崇新,系该会会长。委托代理人李福强,男,生于1960年3月15日,汉族,中专文化,系该商会员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窦雄亮,男,生于1969年1月10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告尤天瑜,女,生于1972年8月28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宁县南街商会诉被告窦雄亮、尤天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9月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宁县南街商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36元,减半收取4268元,由原告中宁县南街商会负担。审判员  孙丽琴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罗福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