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含民二初字第00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荣法文与张加传、荣发军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法文,张加传,荣发军,贾诗中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含民二初字第00432号原告:荣法文,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含山县。委托代理人:齐伟。被告:张加传(又名张伟),男,197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含山县。委托代理人:裴祥全,含山县环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荣发军,男,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含山县。被告:贾诗中,男,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荣法文诉被告张加传、荣发军、贾诗中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荣法文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荣法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法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元,由原告荣法文负担。审 判 长 张孟江审 判 员 董 卫人民陪审员 胡 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胡晓云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