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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恢裁终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龚宝亮与韩桂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宝亮,韩桂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恢裁终字���298号申请执行人龚宝亮。被执行人韩桂发。申请执行人龚宝亮与韩桂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武民二初字第79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民事调解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5)武执恢字第298号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并申请终结本案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武执恢字第298号执行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任树森审判员  王建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存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