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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蔺民初字第1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骆光容与罗亚、罗园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光容,罗亚,罗园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蔺民初字第1366号原告骆光容,女,生于1956年11月13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罗亚,男,生于1986年5月15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罗园庆,男,生于1984年7月10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骆光容与被告罗亚、罗园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骆光容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光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骆光容负担。审 判 员  李俐佳审 判 员  陈 静人民陪审员  夏国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