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蔺民初字第1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骆光容与罗亚、罗园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光容,罗亚,罗园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蔺民初字第1366号原告骆光容,女,生于1956年11月13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罗亚,男,生于1986年5月15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罗园庆,男,生于1984年7月10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骆光容与被告罗亚、罗园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骆光容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光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骆光容负担。审 判 员 李俐佳审 判 员 陈 静人民陪审员 夏国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