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二初字第00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南京市喜临门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苏杭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市喜临门科技有限公司,南京苏杭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二初字第00649号原告:南京市喜临门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南京苏杭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受理原告南京市喜临门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苏杭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志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南京苏杭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需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志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罗年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