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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诉中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原告邵国利诉被告毛荣芬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国利,毛荣芬

案由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原 告 邵 国 利 诉 被 告 毛 荣 芬 申 请 诉 中 财 产 保 全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诉中保字第135号原告:邵国利被告:毛荣芬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国利诉被告毛荣芬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中,原告邵国利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毛荣芬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号为6221882400093327162内的4481.18元存款予以冻结,账号为22010005304625内的60000元存款予以冻结,对被告毛荣芬在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合作联社的账号为6229350845000046634内的13317.33元存款予以冻结,对被告毛荣芬所有的吉JP16**号现代牌轿车的车籍予以查封。原告已提供了自己所有的吉林省农村信用社的账号为6231810104500336503内120000元的存款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邵国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毛荣芬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号为6221882400093327162内的4481.18元存款予以冻结,账号为22010005304625内的60000元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9月6日起至2016年9月5日止二、对被告毛荣芬在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合作联社的账号为6229350845000046634内的13317.33元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9月6日起至2016年9月5日止。三、对被告毛荣芬所有的吉JP16**号现代牌轿车的车籍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9月6日起至2016年9月5日止。查封期间由毛荣芬对车辆进行管理,但不得买卖、抵押,以及办理涉及车辆产权变更的一切手续。如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产权的,需经过本院准许,并向本院提存价款。四、对原告邵国利所有的吉林省农村信用社的账号为6231810104500336503内120000元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9月6日起至2016年9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立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晓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