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青执字第5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赵玉茹与李瑞文等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玉茹,李瑞文,赵云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5)包青执字第584-2号申请人赵玉茹,女,196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青山区。被执行人李瑞文,男,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青山区。被执行人赵云玲,女,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青山区。赵玉茹申请执行李瑞文、赵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包青民初字第195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债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瑞文、赵云玲的银行存款268407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效力。审判员 刘东昌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徐鸿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