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包青执字第5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赵玉茹与李瑞文等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玉茹,李瑞文,赵云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5)包青执字第584-2号申请人赵玉茹,女,196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青山区。被执行人李瑞文,男,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青山区。被执行人赵云玲,女,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青山区。赵玉茹申请执行李瑞文、赵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包青民初字第195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债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瑞文、赵云玲的银行存款268407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效力。审判员  刘东昌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徐鸿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