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张执字第7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邢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张店农村合作银行世纪路支行,刘波,邢燕,王宁,王蓬勃,李玮,邢乐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张执字第731-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张店农村合作银行世纪路支行,住所地:张店区世纪路。被执行人刘波。被执行人邢燕。被执行人王宁。被执行人王蓬勃。被执行人李玮。被执行人邢乐芹。本院在执行山东张店农村合作银行世纪路支行诉刘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78637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金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张执字第73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国华人民陪审员 刘 璇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郑文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