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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法执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建国申请执行桐梓县松坎道角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国,桐梓县松坎道角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桐法执字第1085号申请人王建国,男,196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内乡县人。被执行人桐梓县松坎道角煤矿。法定代表人李安林,该矿负责人。住所地:贵州省桐梓县松坎镇。本院执行的王建国与桐梓县松坎道角煤矿工伤保险待遇争议一案,桐梓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桐劳人仲裁字(2015)第309号仲裁裁定书确定,被执行人桐梓县松坎道角煤矿应当支付给王建国132287.25元,利息929.75元,并承担执行费1883元,经查,被执行人在贵州银行遵义红旗路支行有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该款在遵义市国土资源局账户上)。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桐梓县松坎道角煤矿在遵义市国土资源局账户上的存款135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洪松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