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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03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某诉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3790号原告张某,女。被告朱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董恩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煊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