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监字第19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王广奎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广奎,赵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监字第19500号原告王广奎,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赵锐,男,198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王广奎与被告赵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日作出(2014)通民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刘广强代理审判员 兰雅丽代理审判员 张 立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黄春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