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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监字第19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王广奎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广奎,赵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监字第19500号原告王广奎,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赵锐,男,198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王广奎与被告赵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日作出(2014)通民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刘广强代理审判员  兰雅丽代理审判员  张 立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黄春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