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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潭民二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毛世勇与邓金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世勇,邓金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潭民二初字第338号原告毛世勇,男。被告邓金志,男。原告毛世勇诉被告邓金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因本案中涉及的民间借贷行为与湘潭县公安局受理的邓金志被非法拘禁案有关联,本院于2014年6月29日中止本案审理。本院认为:因本案民间借贷行为已涉及了公安机关受理的非法拘禁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毛世勇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678元,退回原告毛世勇。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卫星人民陪审员  张桂林人民陪审员  曹遂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陈相因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