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民一初字第00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李敏与姚四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0544号原告:李敏,女,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刘志龙,滁州市沙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四惠,女,197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原告李敏与被告姚四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敏的委托代理人刘志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姚四惠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敏诉称:2011年11月3日,姚四惠向李敏借款5万元,2012年1月9日,姚四惠再次向李敏借款5万元,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李敏偿还1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李敏针对其诉称,提供借条二份予以佐证。姚四惠未作答辩。本院认为,李敏提供的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并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并结合庭审调查,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11月3日,姚四惠向李敏借款5万元,2012年1月9日,姚四惠再次向李敏借款5万元,姚四惠向李敏出具借条两份。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姚四惠分两次向李敏借款10万元,理应偿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姚四惠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李敏借款10万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860元,由被告姚四惠负担。如果被告姚四惠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雪萍人民陪审员 王维娜人民陪审员 张迎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黄爱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