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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张执字第5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2010-565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张店农村合作银行湖田支行,淄博华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兴塑料实业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张执字第565-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张店农村合作银行湖田支行。被执行人淄博华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湖田镇。被执行人淄博兴塑料实业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湖田镇柳杭村西。本院在执行山东张店农村合作银行湖田支行诉淄博华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2483447.42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金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张执字第56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国华人民陪审员  刘 璇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郑文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