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王羊林与王拥军、宋玉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羊林,王拥军,宋玉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970号原告王羊林,男,196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拥军,男,197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宋玉印,男,195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羊林诉被告王拥军、宋玉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羊林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羊林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羊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60元,减半收取4480元,由原告王羊林负担。审 判 长 张 静审 判 员 周钊华人民陪审员 夏晓枫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贾 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