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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王羊林与王拥军、宋玉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羊林,王拥军,宋玉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970号原告王羊林,男,196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拥军,男,197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宋玉印,男,195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羊林诉被告王拥军、宋玉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羊林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羊林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羊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60元,减半收取4480元,由原告王羊林负担。审 判 长  张 静审 判 员  周钊华人民陪审员  夏晓枫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贾 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