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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定西民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孔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西民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孔俊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初字第158号原告定西民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民康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向中,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强,该公司职工。被告孔俊,男,汉族。原告定西民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孔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永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定西民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强、被告孔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定西民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称,被告的住宅由原告供热,但被告拖欠2013年11月至2014年3月份、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份的暖气费3468.4元,滞纳金4356元,共计7824.4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至今。依法请求判决被告支付暖气费3468.4元,滞纳金4356元,共计7824.4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孔俊辩称,民康公司在抢接供热管道时没有与本人及本小区的所有居民签订合同关系,完全为民康公司见利忘义之举,本人与民康公司没有订立供热合同关系,没有签字画押,纠纷案件不成立,民康公司在供暖期间,没有起到管理维修之义务,只是为收取供热费而工作,为自己的利益而工作,为他自己的利益而工作,没有顾忌热用户的民生问题,良心何在?假如他们的妻儿老小住在这样的供热条件下,他会是什么感受。民康公司暖气烧不热,依据什么法起诉我?《供热管理条例》中依的是哪一条?他的温度烧到标准了吗?达到收费的标准了吗?民康公司供热以来,本小区迟供、停供的情况常有发生,本小区居民,社区工作人员,物业管理人员全部可证,供暖不热的情况本人及本小区居民曾多次向市区及社区领导反映,市建委和城建部门都派人来调查了解过情况,民康公司的人也来测过,摸过供热情况,室内温度10度左右,难道民康的工作人员没有向老总反映过吗?最高温度12度,我常年有温度计挂室内的。2013年民康的收费员借着本小区部分人怕冻死的理由,向我保证只要我交了费,会保证这个冬天的暖气供热,结果呢,不但暖气没热,还时不时的停暖,冻的没办法,家人都冻感冒了,只好用电暖,光电费交了两千多元,你说这样的供热和承诺我能交费给你吗?谁来给我交电费?2014年我给民康公司收费的人也说过,我冻的没办法,我要自己生炉子取暖,我要为我的妻儿着想,暖气他爱怎么停就怎么停。费我是不交了。难道他们不心疼他们的妻儿老小吗?有良知的人是不是会自问自愧呢?你要收费,我买炉子买煤的两千多块谁出呢?本人和小区的居民曾多次向民康公司老总反映过供热情况,希望检查解决,请问民康老总你管过吗?解决过吗?总之民康公司供热不良的情况在本小区已是事实,居民怨声载道,社区的同志和物业部门也知情,党注重的是民生问题,这样的供热公司能保证民生问题吗?老百姓能信赖吗?你要收暖气费,居民们为取暖而耗的电费谁来出,烧煤的钱谁来出,民康老总,你想过吗?本小区及外面有多少人没有交暖气费,你会解释一下是什么原因吗?难道是你的暖气烧的太热的原因吗?本人建议法院以事实为准,以民生为重,让民康公司撤诉,本人与他没有签订合法的供热合同,也没有享受到他供热的好处,要求其撤诉。经审理查明,原告民康物业公司向被告孔俊居住的家属院小区提供供热服务期间,被告孔俊拖欠2013年11月至2014年3月份、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份的暖气费共计3468.4元未交纳。致原告提起诉讼,依法请求判决被告支付所欠暖气费3468.4元,滞纳金4356元,共计7824.4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交费收据复印件1份,以证实被告拖欠暖气费的事实。被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小区多户居民的签字表1份,以证明民康公司提供的暖气不热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原、被告对对方提供的证据均提出异议。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应作为定案依据,予以确认;被告提供的签名表,未能提供签名人的身份,无法查明其真实性,故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因原告民康物业公司实际向被告孔俊提供了供暖服务,被告应向原告履行给付取暖费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取暖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原告对滞纳金的请求,因其未能提供催收通知的依据,故不予支持。至于被告的辩解理由,既未提起反诉请求,亦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本案不予采信,应通过其他法律途径予以解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孔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定西民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取暖费3468.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孔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永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谢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