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执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克军与马世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克军,马世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普执字第640号申请执行人李克军,无业。210222195901264419被执行人马世田,无业。210222196410303115申请执行人李克军与被执行人马世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普兰店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2014)普民初字第48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约定分期付款,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普兰店市人民法院(2014)普民初字第48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浩审判员 郭万一审判员 赵山青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林芳芳 来源:百度搜索“”